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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057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640000026/2020-00702 生成日期 2020-09-28
发文字号 宁自然资函〔2020〕157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

张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0年11月1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近年来在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施行和全区土地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已不能完全不适用于当前土地管理实际。张杰委员建议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特别是提出了三点具体修改意见,体现了您对全区土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关注和大力支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表示衷心的感谢!

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修订事宜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土地管理法》全面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畅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渠道,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审批权限,是当前国家依法管理土地的根本大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加强全区土地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在《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18号)中,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列入2020年拟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项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第一时间启动调研论证工作,赴五市深入调研《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全面摸清各市县(区)土地管理现状,摸准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下一步修订奠定基础。2021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发布后,提请自治区人大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修订列入自治区人大2021年立法计划,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二、关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中建立户有所居制度、细化进城落户村民退出宅基地办法、明确并细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程序及条件事宜

关于您建议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三个方面的问题,职责职能分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您提出的意见,我们将提请人大在下一步《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酌情吸收采纳。

(一)关于建立户有所居制度。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下一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自然资源厅将联合农业农村厅,积极吸收采纳您的意见建议,拓张改革试点,丰富改革内容,探索形成科学的宅基地管理利用制度体系,进一步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将农村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宅基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关于细化进城落户村民退出宅基地办法。2015年以来,中央先后在全国范围内选择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我区平罗县是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的33个试点县之一。平罗县针对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农民在农村住房需求锐减的特点,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产权自愿退出收储暂行办法》等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自愿选择退出部分权益或全部权益,截至2020年6月,累计盘活4000余户进城农民产权。2020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厅字〔2020〕18号),我区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处于试点阶段。《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于您提出的明确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概念、制定并明确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明确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主体、明确收回的宅基地优先分配给无宅基地的村民等具体事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将提请自治区人大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修订中酌情予以规定。

(三)关于明确并细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程序及条件

目前,《土地管理法》已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作出明确规定,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先期在平罗县试点,当前正在利通区、隆德县、中宁县等地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下一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加快全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改革,提请人大将改革成果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范围和途径,构建城乡统一、高效的建设用地市场,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畴,依法依规探索开展确权登记,全力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助推乡村振兴。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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