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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640000026/2019-06451 生成日期 2019-07-30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一、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8〕82号)》明确“自然资源厅2019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自治区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部署要求,年初以来,我厅在深入全区22个开发区调研了解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问题的基础上,实地学习吸纳了广东、上海、山东等地先进经验做法,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原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党办2015〕2号)等规定,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先后4轮次征求自治区发改、经信等有关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目标任务

开发区是推动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在促进体制改革、引导产业集聚、改善投资环境、发展开放型经济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目前,我区开发区普遍存在土地利用粗放,闲置低效土地较多;土地利用强度不高,投资强度、容积率低于国家标准;土地利用效益低,投入产出效益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土地利用管理缺乏约束力,严重制约着开发区的持续健康发展。研究制定《管理办法》,主要目标任务就是要进一步严格开发区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实现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引导工业项目转型升级、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实现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严格控制工业项目用地规模,鼓励采取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建立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加强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评估等内容,共19条。

(一)坚持规划引领。开发区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产业用地,保障主导产业发展空间;集中统一安排办公、居住、生活配套设施用地,推动公共服务设施共享共用;从严控制工业园区道路和绿化带用地。

(二)严格项目准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及入园联席审查制度,确保入园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开发区产业定位。建设项目用地立项、预审、供地审批、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宁夏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三)改革供方式一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产业类型、产业生命周期、投资状况等因素,推行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土地供应方式。二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厂房,供小微企业或孵化产业项目租赁使用。三是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和分期投产项目可以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建设。

(四)依法处置低效用地。一是工业用地在满足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身需要后节余的部分,允许分割转让。二是采用协商收回、转型改造、协议置换、合作经营等方式,推进低效土地再利用。三是“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可以采取联营、入股、合作开发、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改造开发。四是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厂房、利用地下空间开展技术改造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五是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新兴产业的,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土地。六是开发区应当采取调整项目等方式,加快开发区内批而未供土地处置进度。

(五)加强供后监管一是将产业类型、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节能环保和违约责任等纳入合同管理,开发区管委会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履约协议书,加强履约责任监管。二是定期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扩区升级重要依据。三是建立退出机制,企业开发建设或投资建设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可自愿退出或强制退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四是建立开发区污染地块治理台账,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一律不得进入供地程序。

(六)建立共同责任机制一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组织领导,细化管理要求,明确监管标准,建立土地全生命周期共同监管机制。二是开发区管委会建立项目用地综合监管制度,开展项目履约考核,将企业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约协议书等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三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准入、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用地规划、用地标准、用地供应和供后监管。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是改革土地供应方式。为提高土地流动性、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鼓励依据产业类型、产业生命周期、投资状况等因素,采用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以降低用地成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切实发挥好土地在供给侧改革中的要素作用。

二是注重对开发区土地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管理办法》建立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包含开发区严格项目准入、改革供方式、加强履约监管、开展评价评估、实施自愿和强制退出管理的全过程,涵盖了严格规范开发区土地管理的一整套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是突出盘活利用开发区存量土地。土地利用粗放、产出效益低、存量土地难以盘活利用是我区开发区用地的难症。《管理办法》从允许企业分割转让结余土地、推进“僵尸企业”土地盘活利用、厂房加层改造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兴产业实行过渡期用地政策、依法处置批而未供土地等措施,为开发区激活存量土地资源潜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推高质量发展指出了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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