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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26/2019-03939 生成日期 2019-09-11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自然资发2019〕338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地质局,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修订)》,已经自然资源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为依法认定矿产资源犯罪行为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或者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进行上述鉴定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真实、客观、公正。

第四条  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有关鉴定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鉴定书。

第五条  自治区鉴定委员会主任由自然资源厅分管副厅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职能处室及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组成。在审查鉴定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具体负责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受理等日常工作,向鉴定委员会提请鉴定事项和召开鉴定会议,并根据鉴定会议形成的鉴定结论出具鉴定书。

第六条  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出具由自治区及市、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直接查处的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结论。

(二)出具受自然资源部委托鉴定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结论。

(三)出具受公安、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结论。

第七条  审查鉴定的方法

(一)认定非法采矿行为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计算方法:

非法采矿主要包括无证采矿的行为;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开采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行为;以采代探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采矿的情形。

非法采矿造成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应包括:采出的矿产品价值和按照科学合理的开发方法应该采出但因破坏性开采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

1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非法采出的矿石量+非法开采造成不能开发利用的矿石量)×矿石单价。

2非法采矿的矿石单价按照所在地物价部门出具的相同品位矿石的市场价值为计算依据。非法采出的矿石量或非法开采造成不能开发利用的矿石量为不同时间段开采,且无法通过地质测量手段确认各时间段非法采出或破坏的资源量的,取各时间段矿石单价的平均值作为计算依据。

3同一非法采矿者在不同地点非法采矿、或在相同地点多次进行非法采矿未受到处罚的,对其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应分别并累计计算。

(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认定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计算方法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是指未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导致应该采出但因破坏性开采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

1破坏性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破坏性开采造成不能开发利用的矿石量×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回采率×矿石单价。

2破坏性采矿的矿石单价,按照所在地物价部门出具的相同品位矿石的市场价值为计算依据。

(三)对委托鉴定单位附具的有关资料、材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  受委托开展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勘测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应该独立开展勘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授意、阻挠其工作。

地质勘查单位对其出具的勘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委托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勘测的按鉴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勘测委托书》(见附件1)开展工作;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测报告应符合委托合同的要求。

第十条  委托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勘测的,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勘测委托书》中应根据案情查明的结论,准确说明鉴定对象的位置名称及坐标,并对其准确性负责。地质勘查单位勘测报告中,勘测地点的定名及勘测范围应与委托书一致。

第十一条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勘测报告应载明下列事实:

(一)勘测单位和名称;

(二)委托方名称、委托日期、委托内容;

(三)勘测对象的区域、位置、坐标、高程、面积、采矿(采掘)方式、采掘工程数量与位置、掘进方向等内容;

(四)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的采矿方法、采矿手段、采掘规模、采掘深度;

(五)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矿种、共伴生元素、矿体产状等;涉案采掘岩矿总量、矿石量,矿石品位、金属量(化合物量)、伴生组份及含量;受其影响不能正常采掘的矿石量,矿石品位、金属量(化合物量)、伴生组份及含量;储量计算的方法、公式、计算参数、计算过程、计算结果。

(六)价值确认方法、价值计算过程、价值计算结果;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事宜。

第十二条  鉴定的受理

(一)公安、司法机关需要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的,应当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所在地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委托,并附书面简要案情说明和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做出并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审查通过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勘测报告。市、县(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将相关的鉴定材料报送鉴定委员会,并向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经鉴定委员会审查出具鉴定书交予提出请求的公安、司法机关。涉及诉讼案中,市、县(区)自然资源局或鉴定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鉴定结果,必要时出庭举证。

(二)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需向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具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委托地质勘查单位作出的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审查通过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勘测报告。

(三)县(区)自然资源局向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前,应事先告知所在辖区的市自然资源局。

(四)申请鉴定时所附的勘测报告应委托地质勘查单位按照《送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勘测报告的内容及要求》(见附件3)编制。

(五)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原申请单位并写明退回材料理由、退回材料时间;需要补充说明或者提供材料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形成鉴定结论。审查时,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采取听取鉴定情况汇报,并对有关材料、数据、鉴定过程与方法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进行审查。

(七)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形成鉴定书(见附件2)。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八)鉴定委员会主任审查并签发鉴定书(附件2)。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0月8日实施,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宁国土资发〔2014〕30号)自行废止。

 

 

附件1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勘测委托书

 

委托方:

受委托方:

委托地点:

委托内容、要求和完成时间: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单位签章:         受委托单位签章:

 

二〇××年××月××日

 

附件2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

破坏价值鉴定书

 

鉴定号:宁自然资非采鉴字[   ] 号

委托鉴定机关名称:

容:

 

点:

员:

间:

论:

 

关:(盖章)

 

附件3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勘测报告编写提纲及内容要求

 

一、报告名称、封面、扉页及目录规定格式

(一)报告名称:《宁夏××县(市、区)××地名(矿区、矿山)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矿种)资源破坏勘测报告》

(二)报告封面:报告名称,编制单位(地勘单位),编写日期

(三)报告扉页:委托单位(盖),委托单位法人;编制单位(盖章),编制单位负责人,编制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报告编写人;报告提交时间

(四)目录:(正文)目录(自动生成),附图目录,附表目录,附件目录

二、正文提纲及内容、要求

第一章  序言

第一节  目的任务

简述任务的由来及项目确立依据,委托单位指定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区域,报告编制的目的任务。

第二节  报告编制依据

列出《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利用的主要技术资料与勘测资料。

第三节  位置交通及自然地理

简述勘测区所处的位置――行政区划,地理位置(相对于山系、水系的位置),地理坐标(中心点坐标,西安80、北京54和国家2000坐标系对照),交通,自然地理(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土地利用类型、矿产资源),经济社会概况。

第四节  以往地质矿产工作程度及评述

简述勘测区以往的地质矿产调查、勘查及综合研究成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其进行评述;简述地质报告的评审备案情况。

第五节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历史及现状、矿权设置

(一)取得采矿权但存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

完整叙述采矿许可证的内容(开采矿种、范围拐点坐标、面积、标高、开采垂深、开采规模、开采方式、矿证期限等);简述矿山建设及开采情况,叙述存在“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开采”,“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历史及现状。

(二)无证开采的

叙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历史及现状,指明采空区(采场、巷道)的分布、位置、面积、形状、深度,以及矿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等。

(三)简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对经济、社会、资源及生态环境方面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第二章  矿层(矿体)及矿石特征

第一节  矿区地质(区域地质)

简述矿区(区域)地层,构造位置,含矿地层特征。

第二节  矿层及矿石

叙述矿层的层数、分布、空间位置、规模、形态、厚度、延伸、产状等特征,以及矿石的结构构造、矿物成分、化学成分、有益有害成分、风化带、氧化带、原生带矿石类型等。

第三节  矿石质量

对矿石质量(是否达到一般工业指标,品位、品级变化,矿产品利用方式等)进行评定。

第三章  勘测方法及质量评述

第一节  勘测方法手段

叙述本次勘测应用的方法手段(地形测量、地质测量、剖面测量、巷道测量、物探、测井、采样测试等)。

第二节  勘测工作过程

详细叙述地形测量、地质测量、剖面测量、巷道测量、采样测试等工作过程、工作精度,各类图件的编制方法及过程。通过以上手段,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工程(采场的面积、范围、拐点坐标、标高等,巷道的长度、直径、采深等)要进行详尽的描述。

第三节  勘测完成工作量

简述勘测完成的主要工作量,以及提交的各类成果(文字报告、附图、照片等)。

第四章  资源储量估算

第一节  估算范围及工业指标

确定估算范围(矿层、矿体的平面范围+标高或垂深)及工业指标。

第二节  估算方法、估算公式及估算参数的确定

参考固体矿产(煤炭、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勘查规范中资源储量估算的各种方法及相应公式,叙述参数的选取过程。

第三节  资源储量类别、性质

资源储量类别分为: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资源储量性质:以煤为例,分为风氧化带煤和正常煤。

第四节  资源储量估算结果

资源储量估算结果按照矿层(矿体)、矿种(主要矿种、次要矿种、共伴生矿种)、标高(水平)、矿石类型(如氧化矿石、硫化矿石)等分别列出。

第五章  价值计算

(一)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计算方法

非法采矿造成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包括采出的矿产品价值和按照科学合理的开发方法应该采出但因破坏性开采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

1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非法采出的矿石量+非法开采造成不能开发利用的矿石量)×矿石单价。

2矿石单价以距离非法采矿点最近的依法开采同矿种的近期销售票据为依据,以其销售单价作为矿石单价。无法取得近期销售票据的,按照所在地物价部门出具的相同品位矿石的市场价值为计算依据。

3同一非法采矿者在不同地点非法采矿、或在相同地点多次进行非法采矿,却一直未受到处罚的,对其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应分别并累计计算。

(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计算方法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是指未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导致应该采出但因破坏性开采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

1破坏性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破坏性开采造成不能开发利用的矿石量×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回采率×矿石单价。

2破坏性采矿的矿石单价,以该矿依法开采同矿种的近期销售票据为依据,以其销售单价作为矿石场地单价。无法取得近期销售票据的,按照所在地物价部门出具的相同品位矿石的市场价值为计算依据。

第六章  结论

第一节  勘测的主要成果

第二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指本次勘测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建议可在此节提出。


附图:1××地区(矿区、矿山)地形地质图(比例尺1:1000-1:10000);

      2××地区(矿区、矿山)采矿工程平面图(比例尺1:500-1:5000);

      3××地区(矿区、矿山)井上下对照图(比例尺1:500-1:5000);

      4××地区(矿区、矿山)实测地质剖图(比例尺1:500-1:1000);

      5××地区(矿区、矿山)勘查线剖图(比例尺1:1000-1:5000);

      6××地区(矿区、矿山)资源储量(矿石量)估算图(比例尺1:500-1:5000)。

附图比例尺按勘查精度及勘查范围确定。

 

附表:1工程测量成果表

      2样品分析、测试、鉴定成果表

      3资源储量估算表

 

附件:1承诺书(地勘单位);

      2委托书;

      3矿山采矿许可证;

      4勘测单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固体矿产勘查);

      5矿石近期销售票据或市场价格相关证明。


附件:1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托书

      2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

      3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勘测报告的内容及要求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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