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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9-09-23
来源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现就《实施办法(修订)》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了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为依法惩处违法采矿犯罪行为提供认定依据。

随着新一轮机构调整和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我们发现原《实施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部分内容与现行政策不符。为进一步完善原《实施办法》,更好适应新形势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需要,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依法行政,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实施办法(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三)《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修订)》共十三条内容,对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的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第一条至第五条

阐述了《实施办法(修订)》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成立鉴定委员会的决定及人员组成。

(二)第六条至第七条

阐述了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审查鉴定的方法。

(三)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明确了开展技术勘测工作的原则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委托进行勘测的委托合同书和要求,规定了勘测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四)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

规定了鉴定的受理要求、程序和完成时限。明确了《实施办法(修订)》的实施时间。

(五)附件

明确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勘测委托书、鉴定书和勘测报告编写提纲及内容要求。

四、审查和鉴定的相关内容

(一)审查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勘测报告的审查,由宁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

(二)鉴定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鉴定受理的情况,向鉴定委员会提请鉴定事项和召开鉴定会议,在鉴定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各鉴定成员处室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依据鉴定材料进行鉴定,形成鉴定结论,根据鉴定结论出具鉴定书。

五、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非法采矿

无证采矿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以采代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采矿的情形。

(二)破坏性采矿

有采矿证,并在矿区范围内进行开采,但未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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