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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厅机关及事业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26/2019-03869 生成日期 2016-12-28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国土资发2016〕713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管理规定精神,规范国土资源厅机关及事业单位津补贴发放行为,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国土资源厅机关及事业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土资源厅机关及事业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12月28日   

 

附件

关于国土资源厅机关及事业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厅机关及事业单位津补贴发放行为,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国土资源厅机关及直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以及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的津贴补贴。具体包括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高温津贴、野外工作津贴、女职工卫生保健费、工会经费的慰问补助金等。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放津贴补贴行为负有主体责任及领导责任,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条  厅财务审计处、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对全厅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及时清理、取消,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类别,按照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定额标准执行。

(二)高温津贴。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调整全区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45号)规定执行。各单位符合规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的,要严格按照实际工作考勤天数,在每年6-9月,以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的标准发放。未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上班的职工(包括节假日、周末休息及请休假期间)不得发放。

(三)野外工作津贴。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6号)及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单位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1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应根据踏勘、野外工作、高度流动分散野外工作等区别,分别按每人每天40元、60元、90元不同标准执行,不得违规一律按每人每天90元的上限标准发放。发放前,应当严格依据单位考勤记录,每月据实发放。要落实公示举报制度,在本单位的醒目处张贴野外工作津贴发放明细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各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规向职工普遍发放野外工作津贴。严禁未出野外工作的内业人员、综合科室人员、单位领导违规领取野外工作补贴。

(四)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5号令)规定的女职工每人每月35元标准执行。

(五)从单位工会经费中支出的慰问补助金。按照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用于慰问补助奖励开支的通知》(宁工办发〔2015〕23号)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以各种名义发放的津贴补贴,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将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六)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七)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八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九条  实行银行卡发放。所有单位的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统一会计科目核算。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的所有津贴补贴。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厅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厅公职人员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津贴补贴。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时,导致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将按照有关党纪政纪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厅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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