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矿业权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26/2020-00026 生成日期 2020-01-08
发文字号 宁自然资发〔2020〕3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

索引号:640000026/2020-00026

生成日期:2020-01-08

发文字号:宁自然资发〔2020〕3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提高矿业权审批效率和服务保障能力,现就优化全区矿业权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审批平台

按照“统一审批系统、统一数据平台、统一审核标准、统一办理时限”工作原则,自然资源厅已建成全区统一矿业权审批系统,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今后,凡涉及矿业权审批事项一律停止线下审批,通过该系统办理。

二、优化审批程序

(一)在线申报。按照“不见面,网上办”原则,矿业权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直接提交申请材料,由系统自动推送至自然资源审批服务平台。同时,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均通过系统实时推送至申请人。

(二)并联审批。自治区级审批事项,由区厅各相关处室、矿业权所在地市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同步并联审核;市级审批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各相关科室、矿业权所在地县自然资源局同步并联审核;县级审批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各相关科室同步并联审核。

(三)精简事项。将矿业权转让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合并办理,不再单独办理。取消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登记事项,并纳入事中事后监管。

(四)压缩时限。根据矿业权审批实际,大幅压缩审批时限,其中,新立15个工作日,延续、变更20个工作日,划定矿区范围25个工作日,注销30个工作日。

(五)简化要件。不再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等技术报告作为审批要件,申请人仅需提交相关技术报告的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即可。

(六)电子证书。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电子证书通过自治区政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直接向申请人推送。

三、细化自治区级审批流程

矿业权审批流程设置受理、会审、决定、送达等环节。自治区级矿业权审批事项具体流程为:  

(一)受理。自治区政务服务窗口收到矿业权申请材料,对形式要件齐全的予以收件,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土地和矿业权集中审批服务中心进行实质性初审后,进入“三级并联”审查环节。

(二)并联审查。各相关业务处室,矿业权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同步会审,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汇总会审意见并作出退件、补正或提交矿产业务审查审核小组会议研究的决定。

(三)决定。厅矿产业务审查审核小组会议对符合上会条件的审批事项进行集体研究,会议通过的,由厅领导审批签发。完成签发后,由地质勘查与矿业权管理处配号,土地和矿业权集中审批服务中心制证或制作准予办理的决定文件等。

(四)送达。电子许可证通过系统自动推送,纸质许可证、决定文件由自治区政务窗口送达。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业权审批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各项业务,严格执行审批各个环节的办理时限,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属自然资源部审批权限的矿业权登记需出具核查意见的,由申请人向市、县级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后,市、县级自然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出具相应核查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汇总市、县自然资源局意见后统一形成我区核查意见上报自然资源部。

(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级审批的过期矿业权进行清理,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分类指导、依法办理”原则做好过期矿业权处置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1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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