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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自然资源厅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6]67号)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权所掌握和产生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外的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

自然资源厅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后,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自然资源厅编制的规划计划;  

(四)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五)执法监察种类、依据、程序以及成立结;  

(六)其他需要公开信息。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渠道

1.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www.nx.gov.cn

2.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zrzyt.nx.gov.cn

3.宁夏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

4.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获取本厅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厅申请获取。本厅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在自然资源厅网站首页或“宁夏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提交”提出申请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须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尹家渠北街25

电话:0951-5018947

邮编:750001

3.传真申请

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在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总页数。传真号码:0951-5043050

4.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办公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1—6982628  

)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的,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或证明文件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信息的方法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不存在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自治区政务大厅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费用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监督部门设在驻厅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5033964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25号  

邮编:75000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厅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1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