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26/2019-06507 | 生成日期 | 2019-08-05 |
发文字号 | 宁自然资发〔2019〕311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索引号:640000026/2019-06507
生成日期:2019-08-05
发文字号:宁自然资发〔2019〕311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地质局,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自然资源厅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然资源厅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方案》及16个专项行动计划要求,对标国内一流,推进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提升自然资源系统行政管理效能、服务发展能力。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聚焦履行“两统一”职责,围绕实施“三大战略”,以实现自然资源“网上管、在线批”为目标,全流程、全事项、全覆盖推进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一门受理、一表通行、一图审核、一网通办、一次办结”审批模式,构建“两(三)级联动、视频会审、全程留痕、质效可控”的审批程序,提升自然资源保障高质量发展水平,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便利度,为建设美丽新宁夏、共圆伟大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原则。
——节约资源,保障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聚焦高质量发展需求,全面深化自然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以审批事项优化和流程重构,推动自然资源配置方式创新、自然资源配置效率提升。
——对标一流,争先创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借鉴国内营商环境优势地区先进理念、领先标准和最佳实践,对标国家和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全力挖掘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潜力,实现自然资源审批制度最优、流程最简、效率最高。
——需求为要,靶向发力。坚持以企业和群众切身感受和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的唯一标准,多级联动深层次转变审批理念、制度、作风,变“我要怎么办”为“企业和群众要我怎么办”,着力解决审批制度改革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勇于担当,改革创新。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新,敢于向顽瘴痼疾开刀,勇于突破利益固化藩篱,主动先行先试,积极争取自然资源部法规政策授权,加快构建和完善有利于市场主体活力竞相迸发的体制机制,不断创造和积累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四级四同”的要求,2019年8月底前,分级建立自然资源系统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及相应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制定标准化规范化办事指南,在宁夏政务服务网及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公示,取消全部非法定的证明材料和不必要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办事材料再减少两成以上。
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2019年9月底前,自然资源领域政务服务事项100%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实体和网上大厅受理,基本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提速推进土地、矿产、测绘等审批系统的整合建设和迭代升级,10月底前,初步建立包含网上申报、审批、管理、证照、登记、查询、公示公开、视频会审等功能的统一的自然资源系统“一张网”审批平台,以“成熟一个接入一个”的方式,优先将业务申报系统接入宁夏政务服务网,拓宽网上办事广度和深度,厅本级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70%以上,即来即办事项比例达到40%以上,非涉密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流程“一网通办”。
按照“数字政府”的部署,2019年12月底前,自然资源系统“一张网”审批平台建设全面完成,并与宁夏政务服务网深度对接,实现从网上咨询、网上申报到网上预审、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应上尽上、全程在线”,确保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90%以上。全面实现规划、用地、林草一体化审批,且法定审批时限压减50%以上;矿业权法定审批时限压减40%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类法定审批时限压减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压减审批材料。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自然资源厅机关各处室梳理编制本部门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中介事项和收费事项目录、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依此梳理制定标准化规范化的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形成自然资源厅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和资料目录。市、县(区)自然资源局按照“多规合一”“多证合一”“多审合一”“多评合一”“多测合一”的工作思路,梳理本级事项清单及申报资料。凡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或同一部门先后审批涉及同一申请对象的多个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
(二)优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审批程序。按照自然资源部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要求,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步办理机制;研究建立涉及林地征占用与农用地转用报批的项目,由市、县同步组件,自治区合并办理机制;依法探索下放小面积或临时占用林地等审批权限,研究建立规划、用地、林草一体化审批机制。市、县探索建设用地供应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机制,推进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验收事项合并办理。研究出台简化用地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的新举措,推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整合同步办理方式;探索推进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方式;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探索推进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式。鼓励市、县(区)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机制,将可以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进行联合审查。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探索将土地供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办理方式。
(三)优化矿产资源审批程序。加快推进矿产资源信息化管理,推动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审批监管数据实时交换,以数据共享实现矿产资源审批申报材料数量精简、流程优化。实行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审查同步联动,建立智能化辅助审查机制,减少矿业权报件审查的人工工作量,推动实现矿产资源审批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完善监管资料三级共享的矿山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全面压缩办理时限,将40个工作日的法定办结时限压缩至10-25个工作日。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申报材料中的相关证明事项。简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方式,推行网上自助查询。
(四)优化测绘地理信息审批程序。实现所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审批事项和相关服务事项全部网上办理。扩大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的事项范围,研究将大比例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审核、丙级测绘资质审批和测绘作业证核发等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至地级市自然资源局。研究推行一批即来即办事项。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专家鉴定评审和会议集中审议等审批环节和前置条件,研究将测绘资质审批等涉及实地查验的环节委托市、县(区)办理。市、县(区)建立综合测绘工作机制,对管理内容相近的多个事项,原则上整合为一个事项,将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规划、不动产登记等测绘事项合并,推行“一次委托、联合勘测、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成果共享”。
(五)优化整合审批服务平台。优化现有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平台,集成政务应用,整合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测绘、林草等审批业务,建设统一系统管理、统一数据库的自然资源“一张网”审批平台,并完成与宁夏政务服务网的深度对接和与宁夏电子证照库的互联互通,实现自治区级行政审批统一单点登录、集中分办审批、结果互认共享。统筹建设市、县(区)建设用地预审、报批系统,打通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建设用地审批网上办理流程。以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为突破口,探索开展在线视频会审试点,推进视频会议在线审查、审核意见网上留痕、重要项目即到即办,成熟后全面推广。统筹建设包含矿产资源数据整合、矿业权三级联审、图形辅助审查、储量在线管理等应用的矿政管理系统,探索视频会审机制。建设行政审批在线监察系统,通过黄灯预警、红灯警告制度,在线监管监督自然资源所有审批事项、审批过程、审批材料、审批结果等运行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后台管理“网上全程留痕、环节全程可溯、责任全程可追”。以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为依托,整合优化自然资源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系统,实现联通对接和数据共享。
三、阶段安排
(一)事项梳理阶段(2019年7月30日-8月5日)。厅机关各处室和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梳理形成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中介事项和收费事项目录、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于8月5日前报自然资源厅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二)流程优化阶段(2019年8月6日-8月31日)。市县规划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地质勘查与矿业权管理处、国土测绘处牵头,按照自治区“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方案和厅党组“五减五优”工作要求,分别制定规划、土地(含林草)、矿产、测绘审批流程优化方案,形成流程图、报件清单、责任处室、责任人、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等,报自然资源厅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市、县同步开展流程优化工作。
(三)校核调整阶段(2019年9月1日-9月30日)。市县规划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地质勘查与矿业权管理处、国土测绘处牵头对照审定的厅本级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分别校核各市、县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形成“上下对应、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衔接紧密”的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审批程序。市、县同步开展校核调整工作。
(四)试运行阶段(2019年10月8日-12月31日)。自治区、市、县(区)自然资源局按照审定校核的审批流程优化方案,开始试运行,同步开展运行绩效效果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形成“运转顺畅、简捷高效、上下协同”的运行管理机制。
(五)全面推行阶段(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运行优化后的自治区、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流程,逐步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自治区最新改革精神,持续优化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改革意识,提高思想认识。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全区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动能转换的关键之举、破题之策。自治区林草局,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要把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服务发展意识,站在自然资源工作新职责新定位的角度,以全新的理念、创新的思路、务实的作风全面推进审批改革落地见效。
(二)坚持高位推动,狠抓任务落实。按照“自治区顶层设计、市级统筹负责、县级具体落实”要求,全面履行主体责任。自然资源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厅党组领导下,由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法规处)负责,建立综合协调、统计监测、调研问效、专项督查等工作机制,分别由综合法规处、审批中心、驻厅纪检监察组、督察处负责,跟踪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自治区林草局,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要列出工作清单和时间表、路线图,分类、分层、分责挂账推进。各部门(单位)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既要亲自抓工作部署,抓方案制定,又要亲自抓协调督查、抓任务落实,确保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审批改革各项目标要求不折不扣落实。
(三)注重跟踪问效,强化示范带动。综合法规处要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审批改革绩效评价制度,综合运用一线调研、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年终效能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驻厅纪检监察组、督察处要建立全过程督查问责机制,对照方案目标要求,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工作巡查,对工作推进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行为通报批评、跟踪问责,对落实到位、主动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鼓励市、县(区)先行先试,通过试点先行破解业务技术联动对接难题,以点带面确保审批改革取得实效,形成相对固定的审批模式后,在全区其他市、县(区)推广应用。
(四)加强宣传培训,深化政策研究。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报刊杂志,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政策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向企业和群众精准推送各类优惠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牵头部门要加强市、县(区)工作人员的政策和技术培训,形成规范、明确的办事指南,保证市、县(区)、企业和群众“会操作、能操作”,解决好营商环境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有审批职能的业务处室和综合法规处要按照改革的思路和要求,加强与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的工作对接,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和相关法规授权,确保改革事项于法有据。要加强与企业、群众的沟通联系,主动问计于企、问计于民,以需求导向校正改革方向。
附件:1.自然资源厅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实施方案
2.自然资源厅优化矿产资源审批实施方案
3.自然资源厅优化测绘地理信息审批实施方案
附件1
自然资源厅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方案,按照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服务流程,提升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自然资源工作职责定位,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构建市县自然资源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互联互通的“全流程覆盖、全周期服务、全方位监管”建设用地审批电子政务平台,实现市县网上初审、自治区网上审批的“两级联审、一网通办”审批模式。到2019年底,全面实现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密事项,其余项目全部实现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市、县和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网上审查,建设用地各项审查时限较法定时间缩短至少一半以上的工作目标。其中:自治区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1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县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选址位于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办结;大型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20个工作日完成市(县)和自治区两级的组卷和审查;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1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县)和自治区两级的组卷和审查。
二、主要任务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自治区和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土地供应流程的优化。
(一)构建全程网办的审批平台。按照“不见面、马上办”审批服务要求,对已有的建设用地预审和报批系统进行迭代升级,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单独选址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等2类审批事项的申报系统延伸至市、县自然资源局和用地单位,实现三方联动、两级联审;将“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系统”等2类审批事项的申报系统延伸至市(县)自然资源局,实现两级联审。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信息化手段,构建“统一收件、同步受理、内部流转、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管理平台。(牵头部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配合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审批中心、信息中心,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一是网上申请。设定明晰的审查事项以及每个审查事项所需的“材料清单”和“申请模板”,由用地单位或市、县自然资源局“填空式”申报,系统初步检测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格式的规范性。
二是分送审查。申请材料通过系统初检的,由系统按属地办理要求和具体办理事项,自动分送至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受理、初审后,提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有关部门审查。
三是两级联审。将市、县办理用地预审、提出初审意见等审查事项全部纳入统一的审批管理平台,由现行的市、县自然资源局“线下初审、线上申报”和自治区“一级会审”的模式,优化为统一审批平台、统一审查流程,各负其责、逐级会审、逐级上报的“两级联审”模式,进一步压实市、县自然资源局审查责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性,提高报件质量、减少补正次数。
四是跟踪查询。通过内网审查系统向外网申报系统推送审查环节和批准结果。用地单位和市县自然资源局可以在网上跟踪查询申请事项办理环节。包括:退回用地单位补正、市县自然资源局初审、退回市县自然资源局补正、征求相关厅局意见、厅内会审、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上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出具批准文件等环节,并办理结果推送至外网公示。
(二)建立质效可控的审批流程。按照“网上全程留痕、环节全程可溯、责任全程可追”的原则,全面重塑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构建分级负责、同步推动、并联审查的审批模式。严格规定用地审查各个环节的审查责任、审查内容、审查期限,加强对审批行为、程序和结果的监督。从建设单位申报用地开始,由网上申报平台自动记录用地单位上报时间、材料齐全性、补正时效、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查时效,自动推送办件提醒、自动记录全流程、各环节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实现对建设用地审批全流程、全过程把控和监督,从源头上破解用地审批上下联动难、责任不明、互相推诿等问题。(牵头部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配合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审批中心,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三)推行并联办理审批模式。
一是共享申报资料。按照“只进一个门、只提供一套资料”原则,系统梳理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各个环节所需的资料,制定明晰的申报资料目录和标准化的申请报告模板,实行“一次性告知”。不同审批阶段应当共享的申报材料和数据,不再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提供,直接由网上申报平台自动传送共享。(牵头部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配合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审批中心,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19年8月31日前)
二是推送审查结果。用地预审阶段,建设单位在已确定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并完成勘测定界的前提下,可在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同时,通过互联网同步查询“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易发区”等情况。对经查询确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可同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可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同步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然资源部门内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使用林地批复或审查意见等,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直接通过审批管理平台将相关批复文件自动推送。(牵头部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配合部门:地质勘查与矿业权管理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三是实现视频会审。推行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及时提请研究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实现重要项目一事一议、即到即办。(牵头部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配合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审批中心、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四是调整缴费时序。将新增费缴纳阶段调整为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步进行。用地报件通过自然资源厅业务审查会议后,出具审查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同时,开具“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通知单”,全力压缩从用地单位申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各环节时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并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后,印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牵头部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配合部门:审批中心;完成时限:2019年8月31日前)
(四)推进审批事项有效整合。按照“同类事项一个部门统筹、一个阶段同类事项整合”原则,立足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系统梳理机构改革后承接的原住建、林草等部门有关用途管制审批事项,进一步推动合并审查、管理下沉,力争行政审批效率取得实质性提升。
一是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在城镇规划范围内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核准类项目,实行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同申请、同审查、同办理,统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将办理时间由原法定40个工作日缩短至自治区权限内10个工作日;市、县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选址位于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办结。(牵头部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配合部门:审批中心,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19年8月31日前)
二是同步办理供地手续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申请、并联审查、同时核发。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自然资源局一并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市、县(区)自然资源局统一受理、同时审核、同时核发。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同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土地招拍挂及公示时间)。(牵头部门: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三是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用地预审意见可以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用地预审意见后,即可申请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对用地要求明确、规划条件确定的项目,以及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施行土地供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时申请、一并受理、并联审核、同步发证。带方案出让土地的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单独审核设计方案。探索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多部门联审方式,自然资源部门不再单独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将国家安全事项、园林绿地指标、河道管理、机场空域安全管理、无线电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电力保护等审查事项调整为内部协作事项,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一并征求意见。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牵头部门: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四是推行联合验收联合测绘。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自然资源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竣工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供应、城乡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等环节的多项测绘业务合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统一测绘,形成统一的勘测定界成果,推进“多测合一、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多次、重复提交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调查。(牵头部门: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三、保障措施
(一)全面细化实施方案。按照本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举措和时间安排,积极推进、务求实效。自治区层面,将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做好业务引导。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是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并联审批的责任主体,牵头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所有涉及的审批事项及办理环节进行认真梳理,联合相关部门,制定细化落实方案,重构办事流程,优化审批环节,减少重复性审查,压实时限要求。
(二)提高建设用地审批规范化水平。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新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流程及申报材料格式,做好组卷工作,提高报件质量。自然资源厅将适时开展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集中培训,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各地全面掌握政策要求,提高业务能力水平。同时,实行报件质量统计制度,对报厅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项目报件质量差、补正多、不据实上报等情况,建立统计台账,并采取督导、提醒、通报、约谈等方式,监督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严格把关,确保报件质量。
(三)完善审批全程监管和评估制度。对方案提出的审批时限等要求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在规定时间节点内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实现改革目标。推行红黄灯提醒制度,建立行政审批全流程网上监督机制,强化对审批行为、程序和结果等运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市、县报件质量的通报问责机制,加强对建设单位补正事项的提醒,定期对审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自然资源厅将对审批环节超过审批期限50%、经系统过发送短信提醒仍不办理的,启动厅内督办程序。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督办制度。
附件2
自然资源厅优化矿产资源审批实施方案
为优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全区矿产资源审批事项“一门受理、一表通行、一图审核、一网通办、一次办结”,结合自然资源工作新的职责定位,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9月30日前,建成覆盖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的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状况查询及审批系统和古生物化石审批监管系统,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办理。审批机制运行后,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相关申报平台报送申请材料,系统按照审批权限自动分配至相应自然资源部门受理;改变以往逐级逐次申报为到登记管理机关对应的政务服务窗口申报和领取审批结果,至少为申请人节省35个工作日申报时间;所有申请资料的报送、补正均通过网络推送,实现最多跑一次。
2019年10月31日前,建成与矿产资源审批相配套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子系统、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子系统、矿政综合监管子系统等矿政监管服务系统并试运行。2020年1月1日全面正式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矿产资源审批监管一体化信息平台。
1.开发包含矿政“三级联审”审批子系统、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子系统、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子系统、矿政综合监管子系统、矿政图形辅助审查子系统、矿政统计分析查询子系统、文本成果管理子系统、系统管理子系统8个子系统的矿产资源审批监管系统,搭建自治区、市、县(区)三级一体化矿产资源审批信息化平台,实现三级矿产资源审批数据实时交换。(牵头部门:地质勘查与矿业权管理处;配合部门:国土空间规划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执法局、审批中心、信息中心,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2.建立市、县(区)矿产资源网上审批系统。依托矿产资源审批监管一体化信息平台,为具有矿产资源审批业务的19个市、县(区)建立本级矿产资源审批系统,其中市级实行“两级联审”,县级实行一级审批。(牵头部门:地质勘查与矿业权管理处;配合部门:审批中心、信息中心,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3.完善矿政“一张图”数据库。各有关处室及时更新数据并向信息中心汇交,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资源储量、矿产地、找矿项目等矿政“一张图”信息数据。(牵头部门:相关业务处室;配合部门:审批中心、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二)精简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
1.取消部分审批事项。取消矿业权转让审批事项,将矿业权转让审批、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取消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生产规模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牵头部门:地质勘查与矿业权管理处;配合部门:综合法规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审批中心、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2.压缩审批时限。根据矿产资源审批具体情况,将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注销审批时限由40个工作日压缩至10-25个工作日;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状况查询实现由公文来往办理转为网上实时查询服务,办理时限由至少10个工作日优化至即时办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新立、延续、变更、注销审批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或即办;将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地质勘查与矿业权管理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配合部门:综合法规处、审批中心;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三)优化审批流程。
1.实现网上申报。按照“不见面,网上办”原则,申请人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相关申报平台直接上传申请资料进行申报。审批系统根据申请人填报的行政区代码、矿种、储量规模,自动判断对应的审批登记机关并发送申请资料。(牵头部门:地质勘查与矿业权管理处;配合部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审批中心、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2.建立区、市、县(区)三级联审机制。取消申请人就同一审批事项向县(区)、市、自治区逐级申报并分别获取审查意见的旧模式,改为自治区发证矿业权,按职责及审批需要,在会签环节实行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同步并联审查;地级市发证采矿权,在会签环节实行市、县(区)两级同步并联审查,市、县(区)自然资源局作为会签单位出具标准格式的审查意见。(牵头部门:地质勘查与矿业权管理处;配合部门:国土空间规划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耕地保护监督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执法局、审批中心、信息中心,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3.完善补正、转外挂起功能。对已受理的矿产资源审批项目,经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市、县(区)自然资源局会签,如需补正申请资料,形成一次性告知意见,通过系统反馈至申请人,补正期间启动挂起程序,不计入审批时限;如审查中存在确需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市、县(区)政府意见的情形,可视情况启动转外办理挂起程序,不计入审批时限。(牵头部门:地质勘查与矿业权管理处;配合部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审批中心、信息中心,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四)保障服务质量。
1.优化申报系统,实施报件智能核查。对要求申请人填报的重要信息、数据以及上传的附件材料等,通过优化完善系统功能,设置提醒确认、逻辑判断等功能,在申请人制作矿业权报盘系统及自治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2个环节进行智能核查,提高报件质量。(牵头部门:地质勘查与矿业权管理处,配合部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审批中心、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2.优化告知服务功能。开发短信告知服务功能,及时将审批结果(含通过审查、补正材料)、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情况、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情况等自动生成提醒信息,及时推送给申请人。(牵头部门:地质勘查与矿业权管理处;配合部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审批中心、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管理,做好组织保障。
矿产资源审批改革工作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以地质勘查与矿业权管理处为主体,厅相关处室、审批中心、信息中心及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配合,统筹推进落实。地质勘查与矿业权管理处牵头协调并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厅相关处室及时制定配套政策,审批中心牵头做好集中培训,信息中心全面做好系统运维,全力推进审批改革工作落地落实。
(二)加强培训,做好队伍保障。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改革要求,针对数据资料管理不规范、矿政管理工作人员队伍不稳定、专业能力不强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专业人员的培养,努力打造熟悉业务流程、精研法规政策、科学管理数据资料的专业人才队伍,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附件3
自然资源厅优化测绘地理信息审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厅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审批服务,按照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工作方案》时间节点,梳理测绘地理信息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图、办事指南等清单目录。依法下放或委托办理4项行政审批事项,精简4项审批材料,将3个方面服务事项简化为即时即办。建成集全部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审批服务事项为一体的网上办理系统,实现“不见面、一网通办”。
二、主要任务
(一)实现网上集中办理。
1.新建3个事项的审批程序。新建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2项审批程序,采购自然资源部开发的测绘项目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牵头处室:国土测绘处、科技发展与地理信息管理处;配合部门:审批中心、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2.整合各类测绘地理信息审批系统。将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测绘作业证核发、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地图审核审批等已有的7个审批系统(程序)和新建的3个系统(程序)进行整合,构建集中统一的网上办理平台,实现集中管理、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牵头处室:国土测绘处、科技发展与地理信息管理处;配合部门:审批中心、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二)优化审批流程。
1.简化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审批环节。将实地查验环节委托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审查、制证环节转交审批中心办理;申请单位全部提供电子版资料,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申请,取消线下环节;取消测绘业务审查审核小组会议环节。(牵头部门:国土测绘处;配合部门:审批中心、信息中心,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2.优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和地图审核流程。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和地图审核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环节由线下并入线上(环节挂起,不计入审批时限),实现全程网上流转,并将审批审核权限行使层级延伸至市、县(县级预留)。取消数字高程模型(DEM)成果审批涉及的专家鉴定评审和测绘业务审查审核小组会议环节。推进将自然资源部统一建设的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接入厅自然资源政务平台,实现申领单位可视化“在线选图”。(牵头部门:科技发展与地理信息管理处;配合部门:审批中心、信息中心,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3.推进即时即办。自治区外测绘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备案、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等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简化为政务窗口即办,办理情况定期汇总备案。(牵头部门:国土测绘处;配合部门:审批中心、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三)精简审批材料。
1.取消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事项中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材料。(牵头部门:科技发展与地理信息管理处、国土测绘处;配合部门:审批中心;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2.取消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审批事项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测绘仪器检定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牵头部门:科技发展与地理信息管理处、国土测绘处;配合部门:审批中心;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四)依法下放或委托办理部分审批权限。
1.委托办理测绘作业证核发。根据《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将测绘作业证核发委托至地级市自然资源局办理,由其负责受理、审批、发证和注册核准工作,定期备案。(牵头部门:国土测绘处;配合部门:审批中心,五市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2.委托办理丙级测绘资质审批。根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的修订进程,适时将丙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委托至地级市自然资源局办理。(牵头部门:国土测绘处;配合部门:审批中心,五市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3.下放部分地图审核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权限。依据《地图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将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审核审批和1:500、1:1000、1:2000等大比例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服务事项下放至地级市自然资源局办理。(牵头部门:科技发展与地理信息管理处;配合部门:审批中心、信息中心,五市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配套制度。
1.建立事中事后网上监管系统。根据“双随机”抽查的有关要求,建立(集成)相关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牵头部门:科技发展与地理信息管理处;配合部门:审批中心、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2.完善相关制度。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根据《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情况,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牵头部门:国土测绘处、科技发展与地理信息管理处;配合部门:审批中心、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做好需求对接。
加强与部工作对接,依法依规开展审批服务事项改革,加强对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协调指导,保障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国土测绘处、科技发展与地理信息管理处要与审批中心、信息中心做好改革任务中涉及政务服务、信息化等业务需求对接,确保审批系统平稳顺利运行。
(二)加强培训,提高市县履职能力。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做好厅下放或委托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审批业务,针对测绘业务人员数量少、能力不强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和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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