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26/2019-07351 | 生成日期 | 2019-11-20 |
发文字号 | 宁自然资发〔2019〕373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责任部门 |
索引号:640000026/2019-07351
生成日期:2019-11-20
发文字号:宁自然资发〔2019〕373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优化我区非煤矿山开发布局,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推动绿色矿业发展,不断提升资源要素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支撑保障能力,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对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煤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区)已经批准设置报备的拟设采矿权,低于《标准》要求的,从2019年12月31日起停止出让。由各市、县(区)政府组织有关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后,按照《标准》要求重新设置采矿权,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二、《标准》中所列矿种的矿山,因不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进行资源整合的,整合后矿山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应符合《标准》规定。
三、已设采矿权到期而出让资源尚未开采完毕的矿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剩余储量和《标准》合理确定采矿权延续期限,予以采矿权延续登记。
四、为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源需求而专门设置的采矿权,其生产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五、《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煤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标准〉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5〕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煤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标准(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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