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26/2019-07384 | 生成日期 | 2019-12-03 |
发文字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责任部门 |
索引号:640000026/2019-07384
生成日期:2019-12-03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
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办理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银洞沟煤矿采矿权抵押备案的申请》(宁王煤发〔2019〕360号)收悉。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有关规定,经我厅2019年第17次矿产业务审查审核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对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银洞沟煤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6400002009011120007333)在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抵押进行备案。依据你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签订的《银团贷款抵押合同》,抵押备案期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27年11月27日。
一、采矿权抵押人如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承担。
二、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三、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致使该采矿权不能延续,抵押权人无法受偿,后果由抵押人承担。
四、本备案申请一经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仅保证采矿权抵押人的采矿权属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被转移。抵押双方对标的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不承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
五、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及原备案文件到我厅申请办理抵押备案解除。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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