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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640000026/2019-07458 生成日期 2019-12-11
发文字号 宁自然资罚〔2019〕第1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我厅于2019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违法展示地图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9月20日编印的《宁夏旅游》中展示的宁夏地图未按规定送审,无审图号;缺少图例、比例尺;漏绘市级界线,示意性市界测绘不准确等问题,违反了《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和《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关于移交疑似“问题地图”线索的函

2《宁夏旅游》

3关于疑似问题地图的反馈意见

4询问笔录2份

5现场勘查笔录1份

6《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2018年旅游宣传品制作项目合同》

7《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2018年旅游宣传品制作项目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8授权书

9身份证复印件2份

10单位法人代表证明

我厅已于2019年9月15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

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未发放的《宁夏旅游》上缴我厅,对违法展示地图行为作出检查。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然资源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成

话:0951-5034006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25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A-902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12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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