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建议和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索引号 640000026/2019-03551 生成日期 2017-06-26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索引号:640000026/2019-03551

生成日期:2017-06-26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国土资函〔2017〕359号

自治区财政厅:

我厅2016年4月1日,接到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梅伏萍代表第211号建议《关于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自治区分成部分按比例转移支付给地方的建议》,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张文阁、柯允君、陆军委员第491号提案《关于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自治区分成部分按比例转移支付给地方的提案》后,因主办部门为自治区财政厅,我厅为协办部门,因此将办理件划入B类。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接到2个提案后,我厅查阅了上年度就此类提案内容的答复意见,并征询了相关处室的意见,经研究,于2016年5月17日拟定了答复意见,以《关于自治区人大第211号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第491号提案的办理意见》(宁国土资函〔272号〕)的形式于6月5日向自治区财政厅送达,6月7日以电话、传真和微信的方式,分别向梅伏萍代表、张文阁委员回复了意见,并表达了他们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感谢。

2017年3月,我厅接到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蒋文龄、何占福、买宏君、祁光明代表第183号建议《关于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地方分成部分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给市县的建议》;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刘金星、李耀宗委员第483号提案《关于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地方分成部分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给市县的建议》的协办件后,经对比研究,发现今年的2个建议和提案内容与2016年的建议和提案基本一致,但客观现实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建议归为C类。

2017年以来,为切实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的要求,自5月起,自然保护区内矿山企业一律停止开采、依法关闭退出,并拆除相关设施。拟关闭退出的矿山企业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各矿山企业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依据程序申请退还剩余煤炭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价款,按照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2:8比例向采矿权人办理应退采矿权价款退还。采取矿山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进度与采矿权价款退还比例相挂钩的方法,按比例办理部分采矿权价款退还工作。力争在2017年底前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并验收后,最终全部退还剩余采矿权价款。

为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在目前条件下,将矿业权价款收入地方分成部分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给市、县条件尚不成熟。而且退还的采矿权价款和矿山企业缴存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远远不够自然保护区内的恢复治理费用,需要国家和自治区通过山水林田湖项目进行大量投入。待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后,我厅将积极配合财政厅继续研究推进《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工作,并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议。

以上协办意见请贵厅办理建议和提案答复时,予以综合考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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