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317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640000026/2019-03593 生成日期 2019-08-29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索引号:640000026/2019-03593

生成日期: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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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自然资函〔2019〕465

曾玉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为全区地下车位办理产权证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此次建议办理产权证书的地下车位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不属于人防配套设施和业主共有部分的单独的可出售、出租的专用于车辆停放的地下使用空间。此类地下车位(库)的确权登记工作,涉及其开发建设时是否计入小区总建筑容积率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地表或地下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企业建设成本是否分摊、是否满足不动产登记条件等政策问题,情况复杂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统一确权登记的难点。我国法律中往往将土地和房屋作为两类不同的不动产来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分别对土地和房屋规定了不同的确权规则不动产分散登记时期,全国个别地方对地下车库,颁发过《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后,现有地下车位(库)的土地和规划建设手续难以满足房地一体统一登记要求,对于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法律界一直存在分歧实践中,各地也依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第二款规定,采取出租方式约定

近年来,随着地下车库的普及和业主产权意识的增强,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的呼声日益提高目前,自然资源部正在制定有关地下车位登记政策银川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银川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正在对已建商品房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探索。我厅将密切关注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及时提炼银川市经验做法适时推动此项工作,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82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崔奇鹏  0951-596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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