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26/2019-06281 | 生成日期 | 2016-05-23 |
发文字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索引号:640000026/2019-06281
生成日期:2016-05-23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国土资发〔2016〕251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地理信息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障。近期,个别省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生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泄露事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当前,各地各单位正在进行全区信息平台建设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为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不动产登记信息量大面广,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关系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是十分重要的财产权信息。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始终将信息安全贯穿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全过程,特别是在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建库、信息系统运行、登记业务开展和信息共享查询等关键环节,要采取严格措施,切实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严禁发生任何泄露权利人登记信息的事件发生。
二、严格遵守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只能由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询,并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各地各单位要全面落实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38号),从强化信息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制度、加强监管等三个方面,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保密。严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查询、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切实加强登记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要建立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不动产的登记资料管理制度,建立分级控制、层层把关的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监管机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检查、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等方式,全面提升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信息安全监管全方位、无死角。要严格执行工作操作流程,除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外,登记机构人员不得随意调取、查阅与办理业务无关的登记信息,也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信息安全事故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全面落实信息平台建设和数据整合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近期,各地各单位正在陆续开展信息平台建设和数据整合工作,这个阶段能够接触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人员范围较广,包括承担信息平台开发和数据整合的外协单位等。各地各单位要做好制度设计,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各地各单位要建设符合安全保密标准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存放场所。在平台开发和数据整合建库过程,尽可能用测试数据而不用真实数据,数据整合要在指定地点和指定范围内开展,涉及登记信息存储的工作电脑及存储设备要由各地各单位提供,项目结束后,作业单位不得带走硬件设备,确保数据不外泄。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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