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新证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26/2019-06282 生成日期 2016-06-03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索引号:640000026/2019-06282

生成日期:2016-06-03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国土资发2016〕285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为实现各市、县(区)如期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确保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平稳有序实施,现就做好颁发新证前期相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建设

窗口建设是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顺利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按照人性化、细致化、便利化、标准化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统一办公场所,科学合理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做好人员配备、岗位设置、流程再造等工作,确保颁发新证能够平稳交接、有序衔接、无缝对接。同时,要充分考虑不动产登记与交易窗口的衔接问题,实现登记和交易一地办公和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到便民利民。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以下三个阶段逐步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登记窗口。

一是过渡阶段。已完成职责机构整合,人员划转和资料移交基本到位,暂不具备发放不动产证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个月过渡磨合期,先行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合并办公,窗口同时设置土地登记岗和房屋登记岗(即 “AB”岗),按照“统一窗口受理,业务流程内部流转,一个窗口同时发证”的模式,采用“旧证新章”的办法,分别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

二是发证阶段。对已具备发放新版不动产证的地区,要及时总结过渡磨合阶段的工作经验,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对登记场所进行优化改造,统一门头标识,配置相关硬件和便民设施,布设不动产登记系统,优化岗位设立和人员配置,进行岗前培训,满足发证需要。

三是优化完善阶段。按照新的流程和发证需求,进一步整合优化窗口设置,尽可能的增加窗口数量,为以后的林权、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预留空间,逐步建立多功能、全业务的服务型窗口,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窗口建设要重点完成以下设置:1.统一窗口标志和窗口名称;2.设置电子显示屏,用于政策宣传和秩序引导;3.有条件的市县要设置排号机;4.布设桌椅、纸笔、老花镜等大厅便民设施;5.设置引导咨询台;6.有条件的市县可统一服装挂牌上岗;7.合理布设交易、税务窗口;8.做好办公设备调试,确保数据传输线路畅通。

二、进一步梳理再造不动产统一登记流程

流程再造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各地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宁夏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暂行)》、《宁夏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工作实际,梳理再造流畅明确的业务流程,制定工作准则和档案数据资料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登记的准确性。业务流程应包括权籍调查、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核、核定、登薄、缮证、颁证、归档等环节。要根据不动产的登记类型、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办理时限等具体要求,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审查要点、办结时限等方面的内容。各地在职责机构整合完成、人员到位、业务移交后,要尽快进入“过渡阶段”,做好人员、业务和技术的磨合,过渡期内,可分别办理土地、房产证书,加盖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即“旧证新章”,满足人民群众申请登记发证的需求。

三、切实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为颁发新证营造良好氛围。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全面、准确、具体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报道,做到家喻户晓。结合“6.25”土地日宣传活动,正面引导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现有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逐步替换等问题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的意义做好宣传解释。按照不动产的要求和流程设置,统一设计相应的宣传单和不动产登记办理指南,内容应包含申请登记的类型和需要的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以及登记地点、咨询电话等需要告知的内容。

四、及时发布不动产统一登记公告

各地在具备发放新证条件、并通过区厅组织的实施前评估后,要及时确定颁发新证的时间并对外发布公告。公告采用全区统一的形式(参见附件),内容包括实施统一登记的时间、办理统一登记的地点、统一登记的范围、旧证不变不换等原则要求,确保全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度。

各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局。

联系人:徐龙  联系电话:0951-5044160

 

附件:关于在××市(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3日   

 

附件

 

关于在××市(县)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2016年××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职责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及机构设置的通知》(宁编办发〔2015〕54号),明确将市县有关部门分散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地等不动产登记管理和监督职责交由国土资源局承担。2015年11月×日,××市(县)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及机构设置的通知》,批准成立××市(县)不动产登记局,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管理,负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的受理、调查、审核、登记、发证等相关工作。同时,成立××市(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为隶属于国土资源局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办理各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市(县)辖区范围。自2016年××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市(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则上停止发放。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再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三、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类型

目前,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抵押登记,土地及房屋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的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暂不接受个人申请。

林地、草原的统一登记时间另行公告。

四、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理地点

××市(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共有×个办理地点,分别是:××。

 

 

  ××市(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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