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26/2019-06284 | 生成日期 | 2016-06-28 |
发文字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索引号:640000026/2019-06284
生成日期:2016-06-28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国土资发〔2016〕34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不动产登记项目收费工作,依据现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将不动产统一登记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明确如下。
一、收费依据
不动产统一登记不新设收费项目,收费依据继续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生态移民工程建设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15号)。
二、收费标准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标准。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免征土地登记费。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列入自治区中小企业“百家成长千家培育”工程的中小企业,免征土地登记费。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生态移民工程建设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15号),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劳务移民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一律免收土地登记费;生态移民工程也免收土地登记费。
2.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中住房登记每件40元,非住房每件275元。
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不动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单位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实行按件计费,既: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中住房登记每件40元,非住房每件275元。
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参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执行,既:宗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依据相关规定减免企业土地登记费的,按照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为每件550元。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收房产登记费。
4.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执行,既: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5元。对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登记的收费,可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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