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26/2019-06622 | 生成日期 | 2016-11-11 |
发文字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索引号:640000026/2019-06622
生成日期:2016-11-11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国土资函〔2016〕 783 号
盐池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盐池县“十二五”期间县内生态移民迁出区恢复农用地情况的报告》(盐政发〔2016〕132号)已收悉。现复函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盐池县2012年、2013年县内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方案中,迁出区的面积均属整村搬迁的居民点宅基地面积,其中不含插花搬迁的面积。
二、县内生态移民迁出区应恢复农用地面积11482.04亩,已验收面积4731.39亩,待恢复面积6750.65亩,2016年恢复农用地任务3000亩(详见宁国土资发〔2016〕112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盐池县县内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方案的批复中,对盐池县人民政府恢复农用地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为:“你县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58号)文件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对原居民点房屋、院落等建筑物进行拆除和清理恢复为农用地,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报告”。
四、移民搬迁后的几年中,实地可能发生不可预测的情况,但也应实事求是,对于窑洞不愿拆除的,院落清理后应该恢复农用地,即使是插花搬迁的,有些还属连片集中的也理应恢复。不能因为个别散户搬迁不彻底而影响整体恢复农用地的进度。
五、按照2016生态移民迁出区恢复农用地的任务,盐池县必须完成3000亩,要求你县要克服困难,加大拆除力度,尽最大努力如期完成当年恢复任务。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加大追责力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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