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26/2019-06297 生成日期 2017-06-22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索引号:640000026/2019-06297

生成日期:20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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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国土资发【2017】305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存量数据整合是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近期,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各地存量数据整合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地能积极开展数据整合工作,整体进展顺利,但也存在单位职责不清、汇交内容不明确、疑难问题解决不及时、部分房产数据无法落宗等问题。为切实做好全区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工作,建成内容全面、覆盖全区、布局合理、实时更新、互联互通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规范和统一汇交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规范存量数据整合汇交标准

    存量数据整合汇交执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宁夏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宁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今年第一阶段汇交的房屋和土地数据标准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要求:在范围上,要优先完成房地数据整合,特别是市县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数据清理整合建库工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把其它区域、其它类型存量数据的清理整合放在第二步;在内容上,要将现势有效的房地信息清理出来,完成房地挂接,实现“房落幢、幢落宗、宗落图”,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符合数据库标准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在质量上,除历史遗留问题、关键信息缺失等特殊情况外,数据清理整合挂接等内业工作要在《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平台接入和业务数据上报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10号)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完成,并通过国家下发的质检软件测试。

    二、做好存量数据整合成果汇交工作

    (一)汇交内容。各市、县(区)要按照《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平台接入和业务数据上报的通知》规定,分批向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局汇交成果。汇交成果包括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以前形成的土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及各地“发新停旧”以后接入国家平台前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

    各地完成的存量数据整合成果要同时满足地方登记、查档需求和向国家平台汇交三方面需求。地方留存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内容包括空间矢量、影像图、属性表格和其他数据等;向国家汇交数据的具体要求参见《宁夏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按照国家数据汇交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再加工处理,只保留不动产单元当前状态(现状)的登记信息,确保向国家平台的顺利汇交。

    (二)汇交程序。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成果按标准分别形成符合自治区标准和国家标准的成果库。优先汇交城市房地存量数据,目前难以落宗的房地数据和林草等其它存量数据,待完善后汇交。成果汇交按照下列程序具体实施:

    1.汇交至自治区成果库。各市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组织当地存量数据整合中间库成果验收,通过检查验收合格的数据方可申请向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局汇交。由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采用宁夏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质量检查软件和国家质检软件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汇总迁入宁夏不动产登记成果数据库,形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汇交数据。汇交成果应包括送公文1份和汇交资料清单2份、电子成果数据1份(拷贝介质可用光盘、U盘、移动硬盘)。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局按照提交的资料清单进行逐一核对,在资料核对无误后,应在提交的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签字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资料清单作为提交凭证反馈给市县不动产登记局。

    2.汇交至国家成果库。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局组织技术力量,对各市县上交的存量数据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分批次统一向国家平台汇交。汇交成果应包括报送公文1份和汇交资料清单2份、电子成果数据1份(拷贝介质可用光盘、U盘、移动硬盘)。

  2. 提高存量数据整合质量

    (一)保持信息连续性。在清理整合中,按时间顺序,保持房屋登记、土地登记业务历史的上下手关系,保持土地登记中空间数据的权属范围变迁过程。按空间关系,对空间数据进行分层处理,对宗地、楼幢的空间数据,以及地上、地下构建筑物的空间数据分图层存放。

    (二)检查数据有效性。数据库表结构要符合宁夏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表结构要求。不动产单元的当前(现势)状态要正确。数据库内权属状态为1”的数据要准确,不可为空。对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都要进行冗余数据的剔除,确保相同权利的同一不动产单元只有一条有效的权属状态信息。

    要认真清理无效数据。对已经注销的抵押业务、已经解封的查封业务数据,从登记簿、权籍图中进行剔除,并把相应的信息单独留存。已拆迁和划入拆迁范围内但没有登记过的权籍数据、城区内没有征收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数据可以不做整理,已经整理的作为历史资料单独留存。

    要做好相关信息的关联工作。权利表和房屋或者土地关联;户和层、逻辑幢、自然幢关联,业务库中的自然幢和权籍库的自然幢关联;权利表和权利人表关联。

    数据字段长度要满足国家要求。实际工作中,有些数据字段长度不够,可以通过技术处理解决,但要将处理的字段以文件的形式告知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研发单位,并在技术报告中专门描述。

    (三)认真检查数据质量。各地要建立严格的数据整合质量监控制度,要对汇交的数据库成果进行自检,并对质量负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库的数据完整性、空间数学基础与数据格式正确性、标准符合性、空间拓扑、图属一致性、不动产单元号等。

  3. 分类处理存量数据整合中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无法落宗问题处理。对于坐落不清、属性数据不全、缺少权籍数据导致房屋无法落宗的,要借助城镇地籍调查、数字城市、影像资料等方面的资料进行处理,需要开展外业测绘的,要适时启动不动产权籍调查程序,努力提高房屋落宗率。

       对于自然幢跨多块宗地的,且多块宗地为同一权利人的,按自然幢所占面积较大的宗地落宗,多块宗地权利人不同的,按权属关系落宗(落入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对于权利人持有证书,但档案中无业务数据、无图形的,登记中心业务人员核实后补录信息。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暂时不能落在自然幢但能落宗的,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幢号暂可按逻辑幢进行编码,户号在幢内统一编制,编制不动产单元过渡期编码。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暂时不能落宗但能落在地籍区(地籍子区)内的,宗地顺序号可暂使用“00000”标识,定着物单元从“00000001”起编号,编制不动产单元过渡期编码。

    (二)必填字段缺失问题处理。必填字段要通过查阅纸质档案和实地调查的方式补全。确属无法查证的字段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处理,并在备注栏注明“技术处理”字样。“登记时间”从受理号中提取相应时间,“登记机构”填写原登记机构名称,“登记人”填写“不详”,“不动产权证号”填写“政府批文号”或原“业务受理号”,“幢占地面积”和“幢用地面积”填写楼盘表里的地面以上第一层的总建筑面积,没有楼盘表的填写幢图形面积,登记原因”依据纸质档案判断建设用地或房屋登记的具体原因,如划拨、买卖、继承、互换、等。

    (三)拓扑关系错误问题处理。拓扑错误要逐宗逐幢处理,做好记录。测量误差引起的,直接纠正处理。宗地跨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的,查证后图形与实地相符的按照“例外”处理,宗地编码按照其中心点坐标落入的地籍子区确定;属于宗地之间相交的,要进行实地查看和调查后据实处理;属于宗地自相交的可以批量处理。

    (四)原登记数据信息错误问题处理。要保持整合数据成果同原登记信息的一致性。在数据整合的过程中发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记载属性数据不一致等问题,不能对原始数据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确保整合前后的数据一致。发现登记内容有明显错误,通过台账的方式对错误内容进行记载,并提交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按照处理结果进行更正登记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划清工作职责。不动产登记局对存量数据整合工作负总责,要统筹协调好登记中心、数据整合单位及住建局等相关单位;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做好工作组织、信息安全、权属调查、进度管控、质量监管等工作;技术支撑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具体承担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存量数据整合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与作业单位的交流与沟通,积极配合和督促作业单位开展存量数据整合工作。要通过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作业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尽快完善存量数据整合成果,按时完成成果汇交工作。

    存量数据整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送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6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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