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26/2019-06306 生成日期 2018-03-29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索引号:640000026/2019-06306

生成日期:2018-03-29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国土调查办发〔2018〕2

各市、县(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8第一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各市、县(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的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并2018410前上报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联 系 人:吴有和  蔡中至

电    话:0951-5962096   5962097(传真)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321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789号)精神,全面组织实施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一)调查目的。第三次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定期开展土地调查是我国的一项法定制度。我区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自治区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查清全区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准确掌握全区各类别、各行业土地利用的数量、结构和分布,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应用,满足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将为促进自治区创新驱动”“脱贫富民”“生态立区三大战略实施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保障,又为全区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提供底图和底数,也将为自治区宏观经济决策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二)调查意义。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升全区国土资源管理精准化水平,支撑和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全面掌握我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总体状况以及城镇和村庄内部各行业用地的利用状况,是准确研判土地资源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契合程度,实施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依据,也是优先保障自治区新能源、全域旅游、云计算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促进产业转型和优化升级的现实需要。

2.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细化耕地调查和标注,全面掌握全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构成,是有效实施土地整治,促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和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

3.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全面查清我区城镇、工矿、开发区、农村居民点内部建设用地结构,是全面评价土地利用潜力,开展土地存量挖潜和综合整治,落实最严格节约用地制度,优化用地结构,提高用地效率,实现全区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的重要依据。

4.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查清全区土地权属状况,及时调处各类土地权属纠纷,是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效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快全区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深化自治区国有林场、农垦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5.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全面查清我区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类自然资源的土地利用和权属状况,推进全区湿地、河湖岸线、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和上图入库工作,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措施。

二、目标原则

(一)总体目标。按照国家统一技术标准和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依靠土地调查法规制度及遥感、地理信息及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来规范土地调查程序方法,全面查清全区范围内的土地地类、面积和权属状况。掌握全面真实的国土资源基础数据,提供以20191231日为标准时点的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成果,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与共享应用,满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求。

(二)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技术规程、数据库标准、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相关技术标准,杜绝调查过程人为干扰,把保障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现势性贯穿于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全过程,为政府决策和国土资源管理提供科学的土地基础数据和图件资料。继承衔接原则。充分利用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不动产登记等成果,强化农业普查、水利调查、地理国情普查和湿地、林草等各项已有调查数据成果比对分析应用。要本着节约调查成本,各项既有调查成果相互继承利用,实现各部门成果有效衔接,各类调查成果共享应用。科技创新原则。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突出新科技新成果应用,注重技术创新,采用新方法、新机制,应用“3S”互联网+”、无人机航摄、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提高土地调查效率,提升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实现土地管理信息化。协作统筹原则。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调查方式要满足多用途调查需求,调查内容要兼顾各行业需求,调查过程要统筹本地区各部门实质参与。

三、主要任务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利用遥感、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手段,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类别、面积、分布及权属等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自治区、市、县三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相较于全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第三次土地调查是对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新增内容的补充,并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具体任务如下: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城镇农村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二)土地权属调查。结合全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土地权属开展补充调查。

(三)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生态移民脱贫攻坚、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

1.耕地细化调查。对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进行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或湖区范围内耕地、林区范围内耕地、牧区范围内耕地、沙荒耕地、污染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等别调查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更新完善耕地等别成果,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成果落实到三次调查形成的耕地图斑上,建立耕地等别调查评价专项数据库。

4.自然保护区土地调查。对全区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批准范围界线上图入库,查清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利用类别、面积、分布及权属状况。

   5.生态移民区土地调查。在土地调查基础上,依据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土地处置方案及批复文件,调查生态移民迁入区、迁出区范围内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查清拆除复垦、生态退耕及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对生态移民迁出区内土地,确因人口整建制迁出后,涉及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人为因素、长期自然环境变迁所致农用地内部结构调整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县组织开展实地现状调查,提交图、数、表及土地变化合理性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可以据实进行土地利用现状更新。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态移民土地权属调整文件批复要求,进行土地权属调整。

6.枸杞园地、葡萄园地、压砂地调查。全面查清我区枸杞园地、葡萄园地、压砂地土地权属、分布和面积,并建立专项调查数据库。

7.发电用地调查。全面查清全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火电等用地范围内土地类型、数量、分布及权属状况。

8.河湖岸线调查。结合全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要求,查清全区黄河、清水河等自治区主要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类型、分布及权属状况。

(四)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建立三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各类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其他专项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以县级各类数据库成果为基础,自治区组织建设自治区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实现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综合查询、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等功能。

2.建立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分析与应用平台。基于三级土地调查与专项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建设从县到自治区的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数据、专项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等各类基础数据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第三次调查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五)成果整理汇总。

1.数据汇总。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其他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根据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结合二次调查、变更调查等相关成果,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全区第二次土地调查以来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各类土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镇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程度,预测变化趋势,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第三次土地调查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并在服务平台上发布,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三次调查数据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利用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编制自治区、市、县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集)等。

四、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技术路线。采用国家统一下发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以及内业比对提取的变化图斑信息,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地理国情普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的基础资料及调查成果,采取国家整体控制和地方细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影像内业比对提取和“3S”一体化调查等技术,准确查清全区城乡每一块土地的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情况。采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核实调查数据真实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新技术,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各类专项调查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调查成果汇总与分析、标准时点统一更新以及调查成果评价等工作。

(二)技术方法。

1.基于高分辨率遥感数据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农村土地调查全面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航天遥感数据;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现有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原有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不能全覆盖的地区,可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数据补充。采用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和高精度像控点,制作正射影像图。

2.基于内业对比分析数据制作土地调查底图。组织在最新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基础上套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逐图斑开展全地类内业人工判读,通过对比分析,提取数据库地类与遥感影像地物特征不一致的图斑,预判土地利用类型,制作调查底图。

3.采用“3S”一体化技术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外业调查。各市县根据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结合日常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资料,制作外业调查数据,采用“3S”一体化技术,逐图斑开展实地调查,细化调查图斑的地类、范围、权属等信息。对实地调查地类与国家内业预判地类不一致的图斑,实地拍摄带定位坐标和方向的举证照片。

4.利用地籍调查成果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对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利用现有地籍调查成果结合实地核实,获取城镇村庄内部每块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对未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参考现有不动产登记等各类调查数据,利用国家统一下发的航空正射影像图,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5.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技术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县(市、区)为单位,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建库机制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结合国家统一下发的调查底图,利用移动调查设备开展土地利用信息的调查和采集,实现各类专题信息与每个图斑的匹配挂接,形成集影像、图形、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

6.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展内外业核查。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市县调查初步成果开展全面核查和抽样检查。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查方法,对市县报送成果进行逐图斑内业比对,检查调查地类与影像及举证照片的一致性,并采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在线举证及外业实地核查。对自治区外业核查中发现地方拒不如实调查的不实图斑信息,国家、自治区将直接修改图斑信息,确保调查成果质量。

7.通过增量更新技术开展标准时点数据更新。按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标准,结合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获取土地调查成果标准时点变化信息,开展实地调查,形成增量更新数据,将各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统一更新到20191231日标准时点。

8.基于大数据技术开展土地调查成果多元服务与专项分析。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面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和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特点,优化海量数据处理效率,提供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快速共享服务;开展各类自然资源、湿地、重点城镇节约集约用地分析,形成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成果综合应用分析技术机制。

(三)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关于田坎系数测算。只测算坡度大于2度的耕地田坎系数,田坎系数按照耕地图斑扣除。对第二次土地调查测算的田坎系数组织评价分析,核实无特殊调整变化的,可继续沿用;有调整变化的,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组织重新测算。

2.关于耕地坡度分级。依据《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利用高精度的DEM重新制作坡度图。坡度图由自治区土地调查办统一组织制作。对于新增耕地以及重新制作坡度图的县区,将坡度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一般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一般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当一个耕地图斑面积较大、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且不同坡度级之间的界线明显时,可将该耕地图斑划分为两个以上不同坡度级。2度以上各坡度级再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耕地类型,耕地类型由外业调查确定。

3.关于城镇村庄内部现状调查。以1:2000大比例尺底图为基础,开展全区城市、建制镇、村庄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对全区所有城市(201)、建制镇(202)及村庄(203)用地中的乡政府驻地图斑,采用2014年以后、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影像为基础,制作1:2000的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底图。对于村庄(203)用地中乡政府驻地图斑外的其他村庄用地图斑,如0.2米分辨率的航空影像覆盖不全的,可以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影像作为底图的补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可以1:5000比例尺底图为基础。

4.关于调查数据统一时点更新。三次调查数据统一时点为20191231日。为了保证国家汇总数据的时效性,采用变更调查的方法对已完成的调查成果进行变更。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界线、权属和地类信息、永久基本农田及数据库。土地权属、地类等信息有变化的,都变更到统一时点,并变更已建成的数据库。市县利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正射影像图和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提取结果,通过实地补充调查,开展三调完成时点与三调数据统一时点期间的统一更新,通过增量形式上报。

5.关于建设用地调查。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推土区可继承原数据库地类。违法建设用地原则上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原则进行调查。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6.关于军事用地调查。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由军队负责调查,并将成果移交到所在地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军事用地按实际地类调查,属于军事设施用地的调查为特殊用地。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需要举证。

7.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变更问题。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2008年第49号)、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县域之间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实施办法》(宁政发〔201158号)有关规定,调整迁出区土地权属;对生态移民迁出区其他适宜造林的土地,在确保自治区下达当地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现状认定地类原则进行变更。

8.硒砂瓜地的处理。对原土地类型为耕地的,原则上继续按照耕地认定;对现状不是耕地、已经农民自主开发的硒砂瓜地,不得调查为耕地。

9.大面积耕地变更为草地、大面积草地农民自主开发成耕地的变更。原则上维持原地类,确需变更的,需逐地块举证。

10.违法建设用地的变更。原则上按照现状认定地类原则进行变更。

五、工作程序与要求

(一)调查前期准备。

1.成立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规格设置,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制定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土地调查办公室)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土地调查办公室备案。根据自治区土地调查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各市、县(区)土地调查办公室按照自治区要求,制定本辖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报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3.人员培训。在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前,由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组织技术培训,规范调查程序和技术规程,统一调查方法和要求。

4.资料收集。

1)基础调查资料。包括自治区界线、市县行政区域界线等资料;近期航空、航天遥感图件和数据等遥感资料;收集整理地形图、数字高程模型(DEM)、地名等基础地理资料。

2)权属调查资料。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等调查成果;生态移民工程涉及的土地权属调整资料;农垦土地权属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3)地类调查资料。包括历年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图件、调查手簿册、田坎系数测算原始资料等地类调查相关图件、表格、文本和数据库;全区森林、草原、水利、湿地、交通等有关图件和数据。

4)土地管理有关资料。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治、土地执法等图件、数据和文字报告,以及当地其他自然、经济、社会等基础资料。

5.开展需求调研。在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下,各市、县(区)开展辖区二次调查成果评价,梳理汇总市县二次调查数据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成果纠错、退耕还林、生态移民、增减挂钩等项目对调查成果影响进行分析研判,为顺利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提供参考依据。

(二)外业调查。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全区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土地现状调查采用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综合调绘法,在开展调查核实的同时一并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开展权属调查,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成果,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状况;开展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等别调查评价、生态移民迁出迁入区调查、枸杞园地调查、葡萄园调查、压砂地调查等各类专项用地调查。

(三)数据库建设。在土地调查的基础上,逐级建立城乡一体化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调查数据库。

(四)质量监理。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施行项目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全过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负责调查成果的内外业检查和核查,对成果质量负责。监理单位配合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完成调查成果内外业省级核查。

(五)检查验收。三次调查执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每一阶段成果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外业调查工作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内业数据整理及数据库建设工作。调查项目检查验收分为自治区、市、县三级,逐级完成调查成果的县级自检、市级检查、自治区级核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各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检查,必须严格按照自检-预检-验收的程序,进行调查工作的检查和成果验收,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及汇总整改情况,编制检查整改报告,逐级上报。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对市县上报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自治区调查成果整体质量。利用互联网+”举证成果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查方法,进行逐图斑内业比对,根据自治区内外业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编制自治区级检查报告上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六)调查成果制作和归档汇交。成果制作包括各级文字成果、数据表格、图件及数据库等成果制作。成果资料汇交主要包括各级各项土地调查成果的存档汇交以及各种安全保密等工作。

六、主要成果

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 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等。

(一)数据成果。

1.各级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级土地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田坎系数测算数据、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等别调查评价、生态移民区调查、枸杞园地调查、压砂地调查、葡萄园地调查、发电用地调查、河湖岸线调查等专项调查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3.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自治区、市、县三级土地利用现状挂图;

5.第三次土地调查图集;

6.耕地坡度分级、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等别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图集;

7.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三)文字成果。

1.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县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6.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耕地等别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四)数据库成果。

形成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

1.县级、市级、省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

2.县级、市级、省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

3.各级多源、多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库;

4.各项专项数据库。

七、调查实施

(一)进度安排。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从2017年第四季度开展前期准备,至2020年全面完成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2017年第四季度,全面部署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三次调查实施方案编制、技术细则制订以及工作试点、技术政策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同步开展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三个调查示范区(涉及贺兰县、惠农区、红寺堡区)正射影像制作。

20183月底前,全面启动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开展自治区级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完成前期资料收集、调查工作制度制定。部署开展田坎系数测算和坡度图制作等专项工作。各市、县(区)成立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调查机构成立,抽调人员到位。各市、县(区)完成辖区三次调查实施方案、技术方案的编制。

20186月底前,开展三次调查遥感影像制作、基础图件坐标转换、国家监测下发图斑以外的其他变化图斑内业勾绘工作。完成调查本底数据库建设,统筹调查底图制作,组织自治区调查示范区开展实地外业调查。

20195月底前,完成各市、县(区)实地调查和自治区级核查,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完成市县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向国土资源部汇交市县调查数据成果。各市、县(区)在接到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三个月内,完成县级土地调查工作,并按时上报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在县级上报成果两个月内,组织完成省级全面检查和成果整改工作。

20198月底前,全面完成各市、县(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总结、调查资料归档和调查成果验收,汇总形成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开展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充分利用第三次土地调查采集的遥感数据和工作底图,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与变更调查工作的统筹和衔接。以20191231日为调查标准时点,统一进行调查数据更新。

2020年上半年,完成自治区级文字报告、数据汇总、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分析报告、土地调查图集等编制工作,形成自治区级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适时面向社会发布自治区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

2020年起,逐年开展新一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上年度1231日统一时点的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为基础,查清年度内重点区域和重点地类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维持好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现势性。

(二)职责分工。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由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组织。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工作程序按照国家制作底图、内业判读地类,地方实地调查、地类在线举证,逐级核查验收、统一分发成果的流程推进。具体实施计划如下:

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区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技术细则、检查验收办法等文件;组织自治区级调查培训与宣传报道;组织并指导市、县开展土地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全区5市、22个县(市、区)之间的数据接边工作;负责自治区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核实自治区级控制面积及确定市、县(区)行政区域控制面积;负责变化图斑外业举证成果自治区级审核工作;负责质量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自治区级数据库建设、数据汇总及成果上报工作;负责自治区级成果分析工作;组织开展2018年度、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行业资源调查资料的提供,配合做好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确认。各成员单位应实质参与调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调查成果满足多用途需求。

市、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根据辖区土地利用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和技术细则;组织本级调查培训和宣传报道;组织开展本级土地调查内外业工作,开展统一时点更新工作;负责本级调查基础库、遥感影像等数据的保密安全工作;建设本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完成本级数据统计和汇总;组织对土地调查成果的自检,负责组织本级成果验收和协助核查;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指导调处。

(三)调查队伍。调查队伍严格执行一个县级单元调查任务由一支专业队伍承担、一支专业队伍只能承担一个县级单元调查任务的要求。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面向社会,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技术力量强、土地调查业绩优的技术队伍承担具体土地调查任务。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执行自治区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防止超低价中标,坚决杜绝围标、串标、转包等违规行为。各市、县(区)要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技术队伍的全程监管,以合同方式规范其调查行为,同时可积极发挥土地、测绘等学会、协会和咨询机构的智力支撑作用,加强对专业队伍技术服务和行业自律监督管理。

(四)宣传培训。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自媒体渠道,大力宣传本次调查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利用、耕地和环境保护、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本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为本次调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培训。认真制定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材,对土地调查人员以及专业队伍进行统一的业务培训。承担自治区级或市县级土地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必须在开展调查工作前参加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的技术培训,经培训且考试合格取得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颁发的土地调查工作证。专业队伍中应有30%以上技术人员取得土地调查工作证,方可承担调查任务。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为确保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相应的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抽调专人配合开展调查工作。聘请自治区农业、林业、水利、住建、环保等相关领域的领导专家组成专家指导组,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二)制度保障。加强对土地调查工作的制度建立和管理,提高土地调查的质量和效率。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行信息公开报送制度,各市、县(区)要定期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工作动态报送至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以情况通报等形式将有关政策、信息及时向全区通报。建立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督查考核制度,由自治区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对各市、县(区)土地调查工作每年进行半年度及年度两次督查考核。落实土地调查五定工作制度,明确土地调查工作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督查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调查数据真实性分级目标责任制度,将调查成果真实性与干部考核挂钩,为避免调查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调查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强化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制度,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县、市、自治区分别对成果进行自检、检查和验收,加强对分阶段成果质量的控制,保证最终成果的质量,确保土地调查的图、数、属性与实地一致。

(三)技术保障。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标准、数据成果标准、数据库建设标准等,加强技术指导,适时出台调查补充规定,明确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操作程序和检查办法,明确调查成果的格式要求,明确调查数据库建设的框架结构、内容、维护更新要求。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进一步充实、完善土地调查工作的软、硬件,全面提升土地调查的科技含量和成果精度。加强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强化业务培训,统一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    

(四)经费保障。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经费由自治区和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拨付。自治区级土地调查经费根据预算安排,按照全区各市、县(区)的调查任务量和难易程度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各市、县(区)多方筹措,列入各地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土地调查经费根据土地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由各级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保障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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