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促进存量土地高效利用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26/2019-06378 生成日期 2018-09-18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索引号:640000026/2019-06378

生成日期:2018-09-18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国土资发【2018】305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宁东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积极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2018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880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增存挂钩”机制推动存量土地高效利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重要性

积极消化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是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抓手。落实自然资源部提出的“增存挂钩”机制旨在清除建设用地无效和低效供给现象,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建立建设用地增量供应指标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等存量土地利用状况相挂钩的奖惩机制,督促各市、县(区)政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盘活、消化存量用地。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重要性和有关精神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在今后的土地管理工作中,要切实将工作重心,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转变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上来。

二、积极落实“增存挂钩”奖惩机制

(一)完成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通知》要求,自2018年起,自治区在分解下达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认真落实“增存挂钩”的有关规定。区厅按照自然资源部分配到自治区的2018年处置任务,将2010年至2015年批而未供土地分解下达到各市、县(区)(附表1)。各地应于2018年11月底前分别完成消化2010年至2015年批而未供土地20%和15%的任务。其中:五个地级市(市辖区)及6个川区县(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青铜峡和中宁县),自8月起每月消化完成5%,11月底前消化完成20%;8个山区县(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海原县)自8月起每月消化4%,11月底前消化完成15%。各市、县(区)要加快闲置土地的处置,对自然资源部核查出的闲置土地(附表2、3)以及西安土地督察局2017年反馈仍未处置到位、2018年初步反馈的闲置土地,要确保在11月底前依法处置到位。

(二)落实奖惩机制。区厅将对批而未供土地消化情况逐月进行统计并通报各相关市、县(区),对未完成当月消化比例的市、县(区),除民生项目、环保项目、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外,暂停受理房地产用地的报件。以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区厅对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实行周报制度,各相关市、县(区)于每周五12点前将闲置土地处置结果相关资料上报区厅土地利用管理处,经区厅核查确认后,各相关市、县(区)及时录入闲置土地处置信息。

对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和处置闲置土地两项任务均完成的市、县(区),自治区在安排2019年度计划时,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任何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扎实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

(一)认真做好批而未供土地调查确认。各地要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已经合法批准的用地认真组织开展梳理清查工作。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自然资源部部署安排规范认定清理无效文件,是土地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各地要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规范把握无效和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无效和撤回用地批准文件认定准确、基础数据无误、运作程序规范、各项指标税费计算准确。

(二)及时上报失效或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对于失效或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核查认定后,分别填入《拟失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统计表》和《申请撤回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统计表》,于9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一批文一卷宗”的要求,上报相关资料(含:用地批准文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情况报告、市、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文件或失效文件请示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地上报资料组织实地核实,经核实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汇总上报自然资源部。经自然资源部核实认定后,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相关土地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原地类认定,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然有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核算。

(三)进一步强化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调查、认定、处置程序,分类依法进行处置。特别是对闲置的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对涉及法院查封而无法处置的闲置土地,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在上报的资料和监管系统中标注“司法查封”字样,并在11月底前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传司法查封文书扫描件。

为推进“增存挂钩”机制相关工作顺利实施,完成自然资源部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区厅将成立以分管厅领导为组长,利用、耕保、规划等相关处负责人为成员的督导组,对“增存挂钩”机制推进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工作推进缓慢、处置不力的市、县(区)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增存挂钩”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附件:1.2018年需要完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统计表

      2.2018年需要完成的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统计表

      3.自然资源部2018年核查出的闲置土地清单

      4.拟失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统计表

      5.申请撤回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8年9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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