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国土资源厅野外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7-11-27
来源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2017-11-27

来    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现就《国土资源厅野外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作简要解读

一、必要性和目的

制定完善野外津贴发放管理制度既是落实自治区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指出问题的整改措施之一,也是落实整改厅财经纪律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的重要举措。本《办法》主要聚焦 “一些单位扩大执行范围,对单位班子成员和综合岗位的职工也发放野外津贴”、“以野外工作考勤表发放的方式真实性和准确性存疑”“各单位发放野外津贴标准不严格”等问题,有针对性的堵塞制度漏洞,进一步规范野外津贴发放管理。

二、起草依据

起草的依据主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单位职工野外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1号)及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除引用上述规定的条款外,我们还结合我厅实际,进行了适当创新,主要有:一是取消了以考勤表的方式发放野外津贴,规定应当以报销差旅费的相关凭据领取野外津贴;二是为防止野外工作人员为多领取野外津贴而 “出工不出力”、“磨洋工”,规定各单位要根据野外工作实际需要的工天数,加强对野外津贴领取天数的审核把关;三是规定各单位在发放野外津贴时,应当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三、起草的过程

10月底,我们召集了相关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研究了《办法(征求意见稿)》。11月4日,我们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专题会议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本《草案》。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四条,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野外津贴的三种类型和发放标准;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发放野外津贴时的相关要求;第十二条明确了违反《办法》的追责要求;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分别确定了负责解释《办法》的部门和《办法》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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