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系统支持葡萄酒等重点产业发展用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26/2020-00685 生成日期 2020-09-25
发文字号 宁自然资规发〔2020〕8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

索引号:640000026/2020-00685

生成日期:2020-09-25

发文字号:宁自然资规发〔2020〕8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自然资源系统支持葡萄酒等重点产业发展用地若干政策》已经2020年9月19日自然资源厅党组第3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1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9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然资源系统支持葡萄酒等重点产业

发展用地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以及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第一次推进会工作部署,助推葡萄酒、奶产业、枸杞、肉牛和滩羊等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自然资源部门职能职责,制定用地保障政策。

一、规划引领,留足产业发展空间

(一)优化产业用地布局。重点产业发展用地纳入自治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空间布局,统筹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将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列入规划重点项目列表,预留指标,保障用地。

(二)保障过渡期产业用地。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产业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属于自治区规划审批事权的,可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报件请示及审查意见中说明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情况,同步审批规划修改和农用地转用,规划调整情况在新编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落实。

(三)拓展重点产业发展空间。贺兰山东麓葡萄酒规划区纳入国土综合整治范围,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种植酿酒葡萄。

二、分类施策,助力产业融合发展

(四)保障重点产业建设用地需求。葡萄酒庄、文旅观光、生产加工等建设用地,纳入重点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允许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自治区单列,应保尽保。特色农产品加工等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落实环境保护要求前提下,可以在产地布局。具体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可结合实际需求和用地定额标准,由重点产业主管部门论证确定。

(五)优化设施农用地管理。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的烘干晾晒、预冷保鲜、农业灌溉等辅助设施,按农用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备案。鼓励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发展规模养殖,保护好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涉及少量、零星使用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且须等质等量落实补划。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10%,确需增加面积由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六)分类管理其他配套设施用地。重点产业与文旅融合发展项目中,单体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宽度不超过8米的道路、不超过2米的栈道,以及年度内特定季节使用土地的非永久性游乐观光、停车场等设施,按照土地现状用途管理,不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创新机制,保障企业高效用地

(七)分类供应建设用地。工业用途的重点产业用地,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等作为前置条件,采取带项目挂牌方式供地。符合划拨目录的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项目,可以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八)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葡萄酒庄、农产品加工等项目用地,根据占地类型和区位,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60%、50%、30%确定出让底价。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地方式。重点产业与文旅融合项目用地可以实行点状布局、点状供应。

(九)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与重点产业相关的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项目,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支持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发展新兴业态。

四、依法登记,维护企业土地权益

(十)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经营主体通过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及流转等方式取得农业生产用地,可以依法分类办理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可以依申请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承包农村土地或国有荒地从事农业生产,或者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可以依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十一)依法办理抵押登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依法依规通过流转方式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以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五、其他

(十二)葡萄酒、奶产业、枸杞、肉牛和滩羊等重点产业以外的其他规模化农业产业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十三)本政策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PDF文件,则可以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