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26/2020-00177 | 生成日期 | 2020-03-24 |
发文字号 | 宁自然资发〔2020〕62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责任部门 |
索引号:640000026/2020-00177
生成日期:2020-03-24
发文字号:宁自然资发〔2020〕62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部门: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信息平台网络运维环境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04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全面完成数据汇交工作,提升不动产登记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
(一)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程序。严格执行《宁夏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按照当事人申请、权籍调查窗口受理、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查确认、数据入库、整理归档等程序完成权籍调查。要在全面查清不动产单元权属状况、做好指界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不动产测量等相关调查工作。对于存在不动产权属争议的,应依法调处解决后,再进行权籍调查。
(二)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要督促权籍测绘单位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宁夏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量规范》要求,提交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房产分户图、楼盘表、不动产权籍图等纸质成果及相应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应当包含宗地基本属性、界址线属性、界址点成果、自然幢和户信息等shp格式文件或数据库,并满足一键导入宁夏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要求。
(三)严格审核确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质量。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对调查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资格)、权籍调查程序是否规范、成果是否完整有效、质量控制措施是否落实,调查成果是否通过自检、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正确保持宗地及其定着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宗地图和分户图中的空间要素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等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测绘单位及时修改完善,直至成果合格。
(四)加强测绘成果入库管理。申请首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线变化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对通过审核确认的电子成果进行质检并入库,不得由测绘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等非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入库操作。测绘单位提交的电子成果不符合入库质量要求的,返回测绘单位修改完善,严禁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利用纸质成果进行手工补录操作。
(五)做好规划验收工作。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规划验收时,应当实地查看宗地四至,通过测量方式检查界址点设置是否符合规划,对于超占面积、宗地和房屋移位等不按规划建设的,不予出具符合规划意见书。
(六)加强权籍调查业务培训。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开展全面、系统的权籍调查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综合业务水平,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
(七)建立不动产权籍测绘信用评价机制。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不动产权籍测绘单位监管力度,健全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对权籍调查出现质量问题的测绘单位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罚。
二、加快完成不动产登记数据更新汇交
(一)全面完成不动产登记数据更新汇交。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及更新汇交指南》和《宁夏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红色部分为修改完善内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形成的各类不动产存量数据整合成果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形成的增量数据更新汇交工作。权利类型包括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数据、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数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数据以及各类抵押、查封、异议、预告等登记信息。数据项包括空间矢量、属性表格、文字报告等。
(二)集中开展登记数据补录补测工作。对于没有电子登记簿或电子记簿不完整的登记信息,要依据纸质档案进行人工录入;对于无权籍图、缺少坐标、权籍图与实地不符等导致房屋无法落宗的,要通过集中开展权籍补测工作,补充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对于通过开展补录补测工作仍然无法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及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三)严格落实质量控制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据《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对数据整合作业单位的质量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重点确认检查内容是否全面,检查制度、检查方法、检查记录、检查比例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要对作业单位提交的数据成果进行评估,主要评估数据成果逻辑关系、关联关系、图形拓扑关系、属性完整性、一致性以及文字成果等情况,评估通过后方可组织召开专家验收会议。
(四)加快数据整合工作进度。项目建设单位和作业单位要组织技术骨干,集中力量全面完成冗余数据清理、房屋落宗、纸质登记簿信息补录、缺失信息补录、纸质档案扫描挂接和质量检查等后续工作,完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充分利用原农村两权调查成果,按照《宁夏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要求,转换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整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数据;在完成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将已登记发证的农房农宅数据按照要求转换并导入宁夏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五)严格数据汇交程序。数据汇交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及更新汇交指南》,严格按照评估检查、会议验收、问题整改、市县申请汇交、入库前检查、成果入库、入库后检查、汇交成果包导出、全区统一向国家汇交的程序开展。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6月底前,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整改权籍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完成问题清单梳理和整改、建立不动产权籍测绘信用评价制度和不动产权籍调查制度、开展技术培训等工作。
(二)数据整合更新入库。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4月中旬完成需要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和需要开展补录补测的数据清单梳理;7月底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数据整合转换工作;8月底前完成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存量数据档案挂接、数据补录补测工作;9月底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验收工作;10月底前完成各类不动产数据整合入库工作。
(三)成果汇交。11月底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对汇交数据进行质量检查;12月底前,向自然资源部更新汇交不动产登记数据。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厅领导为组长的自然资源系统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推进登记数据更新汇交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二),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成立工作专班,全力推进各项工作按时完成。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将数据整合、权籍调查、调查软件、人员培训等必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数据整合工作,加强与技术单位的配合,做好监督和协调,严把时间节点,积极做好数据整合成果汇交前的各项工作,加强数据整合成果质量自检,确保数据整合汇交总体工作质量。
(三)抓好监督落实。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立考核问责制度。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适时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通报批评。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及更新汇交指南
2.自然资源系统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 推进登记数据更新汇交工作领导小组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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